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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開展鄉鎮國土空間動態調整?
鄉鎮國土空間動態調整需嚴格遵循法定分類,不同調整類型對應不同適用情形,核心規則如下:
一、規劃修改(重大調整類)
適用于對規劃核心內容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需按法定程序報批,主要包括:
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發生變更、行政區劃調整。實施國家、省、市重大戰略/項目,經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后確需修改的。城鎮開發邊界優化確需突破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或對城鎮空間結構、功能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經體檢評估,動態維護無法滿足發展需求,需調整規劃范圍、總體格局、目標指標、主體功能定位、增設規劃分區類型或其他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二、局部調整(優化完善類)
不突破核心約束條件,僅對局部布局進行優化,適用于:
國家和省重大戰略實施、重大政策調整、重大項目建設需要。災害預防、搶險避災、災后恢復重建和移民搬遷。實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已依法依規批準并備案的建設用地,已辦理劃撥或出讓手續、核發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屬證書,確需納入城鎮開發邊界的。規劃實施中確需統籌對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進行優化,且符合“三條控制線”管控要求的。經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因城鎮整體功能布局優化確需對城鎮開發邊界進行優化調整的(未突破約束性指標、未對空間結構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技術性修正(勘誤完善類)
僅針對技術類誤差進行修正,無需單獨報批,適用于:
因用地勘界、比例尺精度、產權范圍銜接、測繪底圖精度、規劃編制誤差等技術原因,需對邊界、數據進行修正的。文字邏輯錯誤、上位規劃更新、預留指標落圖等技術問題。規劃實施中符合要求的各類建設用地紅線位置落位。
四、村莊規劃專項動態調整情形
針對村莊規劃層級的調整,分為維護和修編兩類,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村莊規劃維護(局部優化)
不突破約束性指標和管控底線,適用于:
上位國土空間規劃、“三區三線”劃定成果、專項規劃發生變化,需局部優化或細化管控內容的。土地征收、道路實施、河流水系改造等引起地塊邊界調整的。安全防災減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生態修復、人居環境整治等項目落地引起用地調整的。落實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留白”地塊、示意性上圖項目,需明確選址和規劃的。農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合法宅基地調整涉及局部用地紅線或指標調整的。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調整建設用地性質、大小、位置或指標的。
(二)村莊規劃修編(系統性修改)
對村莊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適用于:
上位規劃、專項規劃變化對村莊類型、功能、布局、規模等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家、省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行政區劃調整等產生重大影響的。村莊類型變化需要系統性修改的。經評估原村莊規劃確需修改的。被評為自治區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需補充完善保護規劃內容的。
五、調整通用底線要求
所有動態調整均不得突破以下要求:
不得突破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核心管控要求。不得違反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調整成果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系統。涉及“三條控制線”布局優化的,需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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