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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用地能否動態調整?
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用地并非完全不能動態調整,而是需在嚴守剛性底線的前提下,按法定情形、程序開展“正向優化”調整,核心規則如下:
一、核心管控底線
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占用或者改變用途,調整必須確保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全國15.46億畝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不突破,遵循“數量不減、質量不降、布局優化、生態改善”原則。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或調整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二、允許動態調整的法定情形
1. 農業生產類正向優化
這類調整服務于耕地保護和農業生產,是基層最常見的調整場景:
高標準農田建設:實施高標準農田項目時,確需建設少量灌溉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林等配套設施的,可調整布局,項目驗收后報省級備案并更新數據庫。土地綜合整治:實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生態修復工程,優化零星破碎永久基本農田布局的,立項階段報省級審核同意后實施,驗收后更新數據庫。農村集體配套設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必要灌溉、道路、防護林等設施,且**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耕地超過當地保護任務1%**的,可按年度申請調整,年度調整規模不超過轄區內永久基本農田實際劃定面積的1%。年度評估優化: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年度體檢,將零星破碎、難以長期穩定利用、誤劃的地塊調出,調入優質耕地,同樣要求儲備區耕地超過保護任務1%才可啟動。
2. 重大項目建設類占用調整
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重大項目,需經國務院批準,落實“占一補一”:
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重大建設項目、軍事國防項目、納入國務院審批規劃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全國礦產資源規劃明確的戰略性礦產,以及地熱、礦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農田損毀的非戰略性礦產,允許設立礦業權;已設非戰略性礦產礦業權可按規定辦理延續變更,采取井下方式開采。
3. 特殊情形調整
戰略平臺與特殊工程: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戰略功能平臺、重大生態建設項目、重大居民遷建工程需統籌調整的,由省級擬定方案報國務院批準。技術誤差糾錯:因測量、入庫誤差將不符合要求地塊誤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由縣級認定、省級審核后報國務院更新數據庫。規劃目標調整:因國土空間規劃五年評估、國土調查等確需調整耕地保護任務,進而影響永久基本農田紅線的,需報原規劃審批機關批準后調整。
三、配套保障機制
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制度:優先將土地綜合整治新增耕地、已建成高標準農田、坡度<15度且集中連片的優質耕地劃入儲備區,作為調整補劃的主要來源,儲備區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前不按永久基本農田管理。補劃要求:調整補劃優先在縣域范圍內統籌,個別無法落實的可按省級規定統籌;補劃耕地必須為可長期穩定利用的優質耕地,質量不低于被占用地塊。嚴控調整幅度:預審批復后,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模調增或區位變化比例**超過10%**的,不屬于局部調整范疇,需從嚴審查。
四、嚴禁調整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任意占用、調整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為。儲備區耕地未達到當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1%,卻啟動農村集體配套設施類調整的。調整導致永久基本農田數量減少、質量降低、布局惡化或生態功能退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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