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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村連片整治如何開展聯動調整?
動態調整方案必須結合整治成果編制,二者是“工程實施—空間優化—法定確認”的綁定關系,核心依據如下:
一、政策明確要求“先整治、后調整”
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深入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的意見》,動態調整的法定前提是整治項目完成驗收:
- 涉及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調整的,需在涉及的子項目經省級驗收后,方可報部更新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納入全國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作為規劃管理、用地審批的依據。
- 實施動態調整需嚴格執行**“先補后調”“可實測、可追溯”**原則,新增耕地面積應實測,不得僅靠“圖上作業”或以系數測算,而實測數據必須來自整治成果。
二、整治成果是動態調整的核心依據
- 空間布局優化的基礎:整治成果包含農用地整理、建設用地盤活、生態修復等實際完成情況,是“三區三線”局部微調的直接依據。例如重慶、福建等地明確要求,永久基本農田調整補劃、城鎮開發邊界優化等內容,需以整治實施方案和驗收成果為基礎編制調整方案。
- 指標統籌的數據支撐:整治產生的增減掛鉤指標、補充耕地指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指標,需通過整治成果核算,動態調整需基于這些指標的實際規模開展空間置換。
- 權屬調整的現實基礎:整治后的土地權屬變化、地籍調查結果是動態調整中落實“方便耕種、就近安置”原則的依據,需依法做好確權登記后,方可更新規劃數據。
三、脫離整治成果的風險
若動態調整方案未結合整治成果編制,將面臨三大風險:
- 合規性風險:違反“先驗收、后調整”的法定程序,擅自更新規劃數據屬于違規操作。
- 數據失真風險:缺乏實測的整治成果支撐,“圖上調整”易導致耕地數量虛增、質量不達標,觸碰保護紅線。
- 權益糾紛風險:未基于整治后的實際權屬、地類調整規劃,易引發村集體和村民的矛盾。
四、典型實踐驗證綁定關系
- 江蘇模式:永久基本農田調整方案以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方案為基礎編制,調整規模原則上不超過所涉鄉鎮永久基本農田劃定面積的5%,且需在子項目驗收后報部更新數據庫。
- 寧波探索:村莊規劃與全域整治實施方案同步編制,整治成果直接作為規劃動態優化的依據,實現“以整促規、以規帶產”。
- 惠州實踐:依托整治成果系統推進永久基本農田及城鎮開發邊界調整,龍門縣永漢鎮調整方案因基于實測整治成果,成為廣東省首批通過自然資源部審查的3個永農調整方案之一。
核心結論
整治成果是動態調整方案的“數據底座”和“法定前提”,動態調整方案必須基于整治驗收后的實測成果編制,嚴禁脫離整治項目單獨開展“三區三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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