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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調整對建設用地規模有什么硬性要求?
動態調整對建設用地規模的硬性要求,需結合國家層面通用管控規則與地方(以村莊規劃調整為例)的細化規定,核心要求如下:
一、國家層面通用硬性要求
總量控制約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屬于約束性指標,不得突破;下級規劃不得突破上級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相關產業、城鄉、基建等規劃若超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必須核減用地規模、調整布局。增存掛鉤要求:2026年自然資源部38號文明確,各省(區、市)要建立新增建設用地與存量建設用地盤活掛鉤機制,年度新增城鄉建設用地原則上不得超過盤活存量土地面積,倒逼從增量擴張轉向存量挖潛。節約集約底線:堅持“嚴控總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提高效率”原則,鼓勵建設用地減量優化,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優先保障民生、實體經濟用地,新增用地原則上不用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
二、地方村莊規劃動態調整的專項硬性要求(以云南、廣西陽朔為例)
1. 規模總量管控
云南明確村莊規劃動態調整堅持縣域村莊建設用地規模總量不增原則,已批規模小于現狀規模的,調整時規模可適當增加,但不得突破現狀村莊建設用地規模;勘誤類調整不視為增加規模。廣西陽朔要求動態調整原則上不突破上位規劃下達的村莊建設用地規模,確需突破的須制定縣域總量不增加的指標平衡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后方可調整。
2. 調整類型對應的規模限制
調整類型
規模硬性要求
規劃修改(重大調整) 僅因上位規劃變化、重大項目建設、防災減災等8類法定情形可啟動,若涉及增量需符合增減掛鉤指標要求,節余指標經省級驗收后方可使用,禁止重復置換存量與增量空間
規劃維護(局部優化) 必須不突破原批復的村莊建設用地規模,僅可做地類轉換、開發強度適度調整,局部優化面積占單個項目比例不超過5%且不超過500平方米(陽朔規定)
規劃勘誤(錯漏修正) 僅修正文字、圖數邏輯錯誤或精度誤差,不視為增加建設用地規模
同步更新 不得引起村莊建設邊界變化,僅更新地塊詳細規劃指標
3. 程序與監管硬性要求
調整成果必須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完成省級/上級入庫備案后方可正式實施。單個行政村年度動態調整總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特殊情況可“一事一議”。調整方案需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涉及村民利益的必須履行公示、村民會議/代表大會審議程序,保障村民知情權、參與權。
三、禁止性硬性要求
嚴禁在村莊建設邊界內布局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除增減掛鉤項目外,嚴禁村莊已建成空間置換建設用地增量空間。村莊規劃確定的不可建設空間內不得開展建設、核發規劃許可,不得作為建設用地增量空間。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突破建設用地規模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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