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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鐵城際談動態調整中耕地占補平衡如何落實?
動態調整中耕地占補平衡的落實需遵循國家改革完善后的占補平衡制度,核心規則如下:
一、全口徑覆蓋:明確占用與補充的對應范圍
- 占用端全覆蓋:將非農建設、造林種樹、種果種茶、農田基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等各類占用耕地行為統一納入占補平衡管理,僅國家安排的生態退耕、自然災害損毀難以復耕、河湖水面自然擴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沒等法定特殊情形可免予落實。
- 補充端多元化: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國土調查成果中的各類非耕地地類均可作為補充來源,優先恢復平原和低坡度耕地中流出的園地、林地、草地等其他農用地,堅持“恢復優質耕地為主、新開墾耕地為輔”,未利用地開發需遵循生態優先、以水定地原則。
二、差異化落實:按占用類型明確責任主體
| 占用類型 | 補充責任主體 | 補充要求 |
|---|---|---|
| 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 | 占用單位或個人 | 可自行落實補充,無法自行落實的需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繳費標準為當地最高標準的2倍 |
| 造林種樹、種果種茶、農田基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占用耕地 | 縣級人民政府 | 統籌落實補充任務,對工商企業流轉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的行為,需嚴格審查、通過規劃管控和經濟手段引導 |
三、硬約束管控:強化“以補定占”機制
- 總量管控:國家對各省(區、市)各類占用與補充耕地實行年度“算大賬”,以2020年(新一輪國土空間規劃基期年份)穩定利用耕地總量為基準,將省域內現狀穩定利用耕地凈增加量作為非農建設“以補定占”規模上限,直接控制下年度非農建設允許占用耕地的規模。
- 差別化管控:
- 耕地保護目標低于上一輪規劃的省份:需建立縣級非農建設補充耕地儲備庫,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審批時按占用規模掛鉤核銷指標。
- 耕地保護目標高于上一輪規劃的省份:強化耕地總量管控,在保護目標不突破前提下,可簡化逐項目掛鉤流程,但建設單位仍需通過自行墾造或繳納開墾費落實義務。
- 違規懲戒: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從事非農建設的,整改到位前凍結所在縣(市、區)相應補充耕地指標;2025年1月1日起,未按要求掛鉤補充耕地指標的建設用地不予審批。
四、質量管控:落實“占優補優”要求
- 質量驗收剛性約束: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補充耕地質量鑒定(含農業生產符合性評價、質量等級評價),補充耕地質量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各類占用耕地質量平均水平,納入非農建設報備的補充耕地質量需不低于上年度縣域內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平均質量等級。
- 后期管護保障:將補充耕地后續培肥管護資金納入占用耕地成本,縣級政府需引導權利人持續耕種,組織主體開展地力培肥,符合條件的補充耕地及時劃入永久基本農田,逐步達到旱澇保收、高產穩產標準。
五、指標管理:規范調劑與銜接
- 調劑原則:堅持縣域自行平衡為主、省域內調劑為輔,跨地市調劑原則上僅限省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生態脆弱地區、重大建設項目可通過國家集中開墾定向支持;指標調劑主體僅為地方人民政府,嚴禁企業參與收購、交易指標,調劑資金納入預算管理。
- 政策銜接:原補充耕地儲備庫中未使用的指標可繼續結轉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涉及耕地占用和補充的,統一納入占補平衡管理。
六、責任機制:分級壓實落實責任
按照“國家管總量、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原則,省級統籌省域內耕地占用補充,確保耕地保護目標不突破、質量不降低;市縣重點從嚴管控耕地占用,結合土地綜合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工作推進耕地恢復,確保占用耕地及時保質保量補充。耕地占補平衡落實情況納入省級黨委和政府耕地保護、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突破紅線等重大問題的將終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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